首頁 >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二親等親屬買賣免徵贈與稅事後資金回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二十二)日表示,如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免徵贈與稅,事後買賣資金回流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近日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於一百零二年一月申報將其所有房屋及土地出售予其子乙君,申報贈與稅時主張二親等親屬間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免徵贈與稅,經查核資金流程,實際上係屬贈與行為,甲君漏報贈與稅新臺幣六十六萬元,除予補稅外,再予依同法第45條規定送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甲君將其名下公告現值九百八十萬元土地及房屋以買賣名義移轉乙君,主張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第22條規定,扣除婚嫁贈與一百萬元及二百二十萬元免稅額後,差額六百六十萬元向親戚丁君借款支付,東勢稽徵所查核甲君出售房地六百六十萬元資金去向,得知甲君將四百四十萬元贈與其配偶丙君,再由丙君於一百零一年底及一百零二年一月分別贈與乙君各二百二十萬元,甲君另於一百零二年一月贈與乙君二百二十萬元,乙君隨即將六百六十萬元償還丁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經查甲君係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以達到贈與乙君不動產之經濟效果,爰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補徵稅款六十六萬元外,並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款裁處二倍以下罰鍰。甲君不服申請行政救濟,已遭駁回,業已確定。如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免徵贈與稅,事後買賣資金回流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處罰。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