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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信託房屋得否認屬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於今 (26)日核釋,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部說明,依上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考量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房屋所有權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與信託土地相同,故於房屋稅得否適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之稅率,宜與地價稅有關信託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則一致,爰發布上開令釋,俾供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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