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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預告登記」方式延長房地持有期間規避特銷稅,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查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卻先以設定「預告登記」方式延長房地持有期間,等持有期間超過2年後,再將房地所有權過戶予買方,藉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指出,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外,均須課徵特銷稅,所稱持有期間係指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0年8月8日購入房地,嗣後101年10月25日設定預告登記予B君,再於102年8月12日塗銷預告登記及移轉所有權予B君,案經查獲發現,雙方已談妥1,500萬價金,並約定於設立預告登記時,由B君先支付1,200萬元,等A君持有該房地屆滿2年後再付清剩餘價款,並同時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予B君,該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A君出售房地日期為101年10月25日,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依法對A君予以補徵特銷稅150萬元並加處0.25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杜絕炒房歪風及遏止逃漏特銷稅,今年已持續就坊間常見不動產交易規避稅負案件加強選案查核,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觸法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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