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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購退稅不以出售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雖出售土地未選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提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申請。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及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只要出售及重購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土地時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辦理重購退稅者,應先了解出售及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之相關規定,再選擇出售土地時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做好節稅規劃。如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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