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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已完竣之都市土地,雖仍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公共設施完竣後,除編定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使用者外,其餘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土地公共設施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及電力等四項公共設施皆已建設完成。目前市府都市計畫單位對陸續完成認定各區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土地,交由地政單位繕造清冊移送該處,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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