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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以致所有權人變更者,如果該土地仍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要件,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在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遇假日順延)重新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即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提醒您,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不同,為能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在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應儘速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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