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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公共設施,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王先生購買一戶百坪住商大樓,實際室內面積是60坪,另外分攤電梯、樓梯間及一樓大廳、閱覽室等公共設施面積為40坪,因同一棟大樓內另有健身房、公司行號、牙醫診所等進駐,因此非常關切其所分攤之公共設施將適用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答覆,房屋係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供共同使用部分之電梯及公共設施等,則按主建物之用途所適用之稅率課稅。亦即,王先生的主建物面積60坪供作住家用,其公共設施40坪就按住家用稅率課稅,至於同棟大樓內之健身房、公司行號、牙醫診所等所分攤之公共設施,即應按非住家3%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住家用房屋又可分為自住住家用1.2%及非自住住家用1.5%二種稅率;如果王先生的房屋未出租,且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未超過三戶時,即可申請適用1.2%之最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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