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是否須申報房地合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請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但若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該房地得免適用新制,僅須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且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仍可選擇採用新制。


 

 

回上頁